雷射安全聲明
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設備與輻射線物質健康中心
(CDRH),對 1976 年 8 月 1 日以後製造的
雷射產品實行管制。凡在美國市場銷售的產品,必須符合該規章的有關規定。
按照美國衛生
署
(DHHS) 根據 1968 年的《控制輻射線健康與安全法》所制訂的《輻射性設備性能標準》,
本印表機符合「
1 級」雷射產品的規定。
因為印表機內部產生的輻射線已完全被保護罩和機殼封閉,所以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,雷射光
束不會逸出機外。
警告!
除了使用手冊中指出的維護,請勿做出任何其他的控制、調整或步驟。否則您可能會曝露在有
害的幅射線下。
加拿大